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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苍溪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chen2508
    2017-10-17 09:49:56   转载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苍溪县“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48号),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苍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积极推行医防合作防治新模式,患者发现、治疗和管理等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全县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3051例,基本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并成功创建为首批“四川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

    但是全县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500余例,发病数连续多年位居我县法定报告传染病首位;定点医院诊治设施设备落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出现耐多药患者,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仍有发生;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强,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县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健康苍溪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坚持突出重点、综合防治、示范引领,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截至2020年,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综合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防治服务能力,提供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实现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2.具体指标

    (1)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至58/10万以下。

    (2)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3)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普通肺结核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分子生物学诊断,积极开展示范门诊建设,推广应用适宜的新诊断技术。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强化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要求,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

    (二)提升防治服务能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示范门诊建设,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

    (三)加大诊断筛查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及时报告疫情,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要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将病原学检查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作为重点筛查对象进行耐药筛查。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四)规范患者治疗管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居家服药治疗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并将其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到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避免患者失访。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电子药盒、手机辅助管理等新技术开展随访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加强重点人群防治。县卫计局、县教科局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县教科局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县疾控中心和县人民医院江南分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转出地应及时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转入地,做好信息衔接。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监(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六)落实医保救助政策。县卫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照《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支付比例和总额额度。结合项目补助、健康扶贫、社会团体救助等,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关怀救助。

    (七)强化健康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以行为改变为导向,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村入万户”等活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八)开展示范县区创建。根据《四川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2017-2020年)》,认真组织开展我县创建工作,在创建周期内完成示范区创建各项任务指标,推进新时期结核病防治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及行业系统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卫计局要充分发挥县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重点传染病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县发改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县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落实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教科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县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负责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组织安排县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残联等团体组织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人群结核病防治工作,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全方位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结核病防治的组织、协调、随访、帮扶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结核病防治需要,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结核病防治经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运行经费。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分别抓好本乡镇、本部门及行业系统工作的具体执行。县卫计局负责制定本规划督导与评估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十三五”末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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